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05号
李康发:
原告黄秀明与被告何湛军、孙娟、林国聪,第三人李康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明返还6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黄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黄秀明负担60元,被告何湛军负担650元。被告何湛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明径付6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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