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23号
郑东媚: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一、判令被告郑东媚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39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4,39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计算方式:64,392元×3.7%/365×1.5×785日=7686.02元;暂合计为72,078.02元);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8日3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