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51号
尤秀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涛与被告尤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尤秀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利息40645元,本息合计806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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