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麦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福香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21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麦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福香蔬菜批发部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4元,财产保全费297.62元,合计791.66元,由被告麦斌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91.6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1.6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