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94号
陈建铭: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拖欠的货款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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