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67号
钟国保、林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汇兴建材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68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3366.2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