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006号
叶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惠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6000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6日至的利息为1000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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