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033号
李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黄浩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为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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