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17号
钟鼎富、钟略:
本院受理原告钟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3999.9元(已经归还150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年利息按照15.2%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1年2月1日暂计至2022年4月19日);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函费800元;诉讼请求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8日1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