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辉少科技有限公司、陈康强: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湛江辉少科技有限公司、陈康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58元,减半收取计1626.79元,由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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