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武华诗: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荣与武华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华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金荣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黄金荣已预付),由被告武华诗负担。原告黄金荣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50元,被告武华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