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海坤:
原告梁华振与被告冯俊响、蒋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冯俊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华振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2年5月9日起至还清时止);二、限被告冯俊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梁华振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蒋海坤对被告冯俊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梁华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冯俊响、蒋海坤负担517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170元,被告冯俊响、蒋海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1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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