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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151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17 11:1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曹栋得

原告韦建洪、朱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曹栋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韦建洪、朱燕借款本金46000元和利息152712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4.2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894.24元,由被告曹栋得负担。原告韦建洪、朱燕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894.24元,被告曹栋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894.2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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