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32号
龙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怡君与被告肖科仁、第三人龙振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梁怡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梁怡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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