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86号
庄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与被告吴芳连、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以LPR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算,计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7月4日为64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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