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35号
刘靖怡:
原告陈海鸿与被告刘靖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靖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海鸿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9月5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靖怡负担。原告陈海鸿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00元,被告刘靖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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