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80号
林波:
原告吴紫玉与被告林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紫玉与被告林波离婚。二、婚生儿子林天赐、林天佑由原告吴紫玉抚养。三、被告林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至儿子林天赐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四、被告林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至儿子林天佑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五、驳回原告吴紫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紫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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