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30号
陈琼:
原告陈天龙与被告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天龙偿还借款本金266100元及支付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陈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天龙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1.5元,由被告陈琼负担。原告陈天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5291.5元,被告陈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91.5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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