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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121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22 10:4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民初1219号

庞爱玲

原告崔洁娴与被告庞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庞爱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洁娴偿还借款本息132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2元,由被告庞爱玲负担。案件受理费2943.2元已由原告崔洁娴预交,原告崔洁娴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庞爱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洁娴径付案件受理费294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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