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803民初4197号
邓康增: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妹诉被告邓康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邓康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玉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二、驳回原告郑玉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邓康增负担。原告郑玉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00元。被告邓康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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