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13号
梁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苏安湛诉被告梁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景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安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8000元利息从中扣减。);二、限被告梁景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安湛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苏安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4元,由被告梁景文负担。原告苏安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75.4元。被告梁景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7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6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