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986号
林毓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卉与被告林毓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高卉与被告林毓飞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林士涵由原告高卉抚养, 被告林毓飞自2022年8月4日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高卉支付儿子林士涵的抚养费2500元至儿子林士涵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林毓飞每月享有探望儿子林士涵的权利,在不影响儿子林士涵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高卉负协助的义务;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南7号楼14层B座1701房(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437268号)归原告高卉所有,原告高卉尚欠该房的银行贷款由原告高卉承担清偿责任;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中路4号院4号楼18层1单元1801房(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371045号)归原告高卉和被告林毓飞共同所有,原告高卉、被告林毓飞各占50%份额的产权;六、驳回原告高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