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89号
孙义祥、李晶:
原告杨观玉与被告孙义祥、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义祥、李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观玉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孙义祥、李晶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76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