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543号
黄嘉怡:
本院受理原告吴培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吴培坚与被告黄嘉怡离婚;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由原告负担;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婚内财产的归原告所有;诉讼请求4:请求判令债务由各自承担;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