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52号
莫家栋、莫家锴:
原告陈江豪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莫家栋对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小高层逸景居1302房享有50%的份额,被告莫家锴对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小高层逸景居1302房享有50%的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额100000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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