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小娟、吴敬忠: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祝与余小娟、吴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余小娟、吴敬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丽祝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限被告余小娟、吴敬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丽祝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林丽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申请费1190元,合计4170元(原告林丽祝已预付),由被告余小娟、吴敬忠共同负担。原告林丽祝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170元,被告余小娟、吴敬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1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