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立根:
本院受理原告丁娟娟与杨立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立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娟娟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定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购房定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驳回原告丁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原告丁娟娟已预付),由原告丁娟娟负担4066元,由被告杨立根负担1074元。原告丁娟娟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74元,被告杨立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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