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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发布时间:2014-09-11 10:1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1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  判  员   黎      明

 

   

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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