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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7号
发布时间:2014-09-11 10:1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莫如东。

被告郑程瑞(曾用名郑康祥)。

被告黄亚兰。

被告陆燕珠。

被告董泽铭。

被告莫亚美。

第三人李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如东诉被告郑程瑞、黄亚兰、陆燕珠、董泽铭、莫亚美及第三人李成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案件有新情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如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莫如东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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