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49号
原告罗子恒
法定代理人罗繁杰
法定代理人吴兰珠
被告钟继兵
委托代理人刘付军,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子恒诉被告钟继兵、太平洋财险湛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子恒于2014年6月17日以被告想与其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子恒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513元,由原告罗子恒负担。
审 判 长 周 向 阳
审 判 员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钟 和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