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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88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9-05 09:1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民初884号

李宗明

原告李润基、李冠志诉被告宁敏菊、陈敏、李宗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敏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腾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4号富园大厦14层1401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李润基、李冠志;二、限被告宁敏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润基、李冠志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900元的标准计算)三、限被告李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润基、李冠志支付房屋占用费81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润基、李冠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原告李润基、李冠志负担1735元,被告宁敏菊负担100元,被告李宗明负担18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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