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54号
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周东: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氏兄弟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氏兄弟电器经营部返还货款548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周东对被告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氏兄弟电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8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被告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周东负担。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氏兄弟电器经营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10088元、保全费4020元,被告江门市云起点商贸有限公司、周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88元、保全费402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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