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 民初1721号
欧阳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亚凤诉被告欧阳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欧阳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亚凤货款14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56元,由被告欧阳永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55.5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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