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斯勇:
原告陈田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斯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田保支付货款66300元及支付以66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陈田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457.5元,由被告梁斯勇负担。原告陈田保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457.5元,被告梁斯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45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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