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2)粤0803民初154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9-20 11: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林文

原告余剑军诉被告林文、潘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剑军偿还借款本金342402元及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潘秋月对被告林文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秋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文追偿;三、驳回原告余剑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7.12元,由被告林文、潘秋月共同负担6436.03元,由原告余剑军负担5221.09元。原告余剑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436.03元,被告林文、潘秋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交纳6436.0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