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天伟:
原告王妙凤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妙凤与被告李天伟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李天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妙凤装修款17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妙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李天伟负担。原告王妙凤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820元,被告李天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82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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