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某称,2012年4月9日她结识了案外人邓某,邓某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要朱某帮助自己完成揽储任务为名,希望朱某在被告处开立账户并存款。次日,朱某便与邓某一同到被告下属的某营业所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之后,原告朱某向上述账户上三次存入人民币共计50万元。2012年4月23日,朱某到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账户上50万存款已被他人盗取,被告拒绝支付。后朱某了解到,邓某冒用原告名义开通了原告朱某储蓄卡账户的网银功能,盗取了原告50万元存款。因此,朱某认为被告银行违反网银开户的规定,其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储蓄存款被盗,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其存款本金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朱某的损失应由行为人邓某承担;并指出本案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审判,不应再行受理;且原告朱某贪图高额返款,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明知账户上的存款已被盗取,仍然继续往账户上存款,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案外人邓某对原告称有存款任务需要完成,要求原告朱某帮助,朱某欣然同意。2012年4月10日,原告朱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邓某,委托邓某代为办理存款账户。邓某利用其与被告经办人员认识的便利,冒用原告名义,私自开通了朱某账户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导致朱某的上述存款50万元转入了邓某的个人账户。2012年4月24日,朱某到被告处查询时发现存款已被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邓某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3万元。
根据银行规定,储户开通网银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他人不能代为开通银行卡的网银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有储蓄卡和《存款凭单》为据,足以认定。合法的储蓄存款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在其所存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因被他人盗取,致使原告不能从其储蓄卡上取出存款,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被告违约的直接原因是案外人邓某在原告办理银行账户时,冒用原告名义私自开通网银功能而盗窃原告存款,即属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告的违约。对此,被告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仍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工作人员违规为邓某办理原告储蓄卡的网银功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亦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存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原告朱某主张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