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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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时多领钱 法院判令退还
去年8月5日,周某来到银行柜台前准备支取现金80300元。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王某根据他的需求,从他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办理支取。周某在收到现金后,略微清点后发现钱可能多了,便默不作声地迅速离开了该银行网点。
王某当天下班清点款箱现金时,发现少了2700元。她和同事通过查看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她在给周某办现金支取业务时,虽然在账面上只扣除了周末80300元,但实际上却给了周某83000元,多给了2700元。此后,她多次打电话请求周某还款,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这家银行只好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多领的钱。
赤坎法院经过调查和调取银行实时监控录音录像,证实周某在该银行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因柜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多得2700元。他取得这笔款项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行。审理该案的法官就此提醒,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树立诚信的理念。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使已经占有了,也要物归其主。如处理不妥,将会给自己带来烦恼和生活的不便,严重时可能涉嫌犯罪。
律师>>
如何判断所得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之间经常容易发生混淆。那么,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物主如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向不当得利者讨回自己的物品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的陈杰华律师。
陈律师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两个相关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同时,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都是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财物,区别在于:前者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后者善意;前者只适用于动产,后者可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前者只涉及两方,后者涉及第三方;前者是无偿或低价取得他人财物,后者一般是以正常合理的价格取得他人财物;前者得利应当返还,后者如已取得所有权,则不用返还。
陈律师同时建议,发生转账错误、物品遗失被人捡走等情形时,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警方情况说明、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为防止对方挪用或挥霍,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