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晚报
近日,徐闻人民法院对一宗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因多次以恐吓、威胁手段迫使向收鱼的老板向他们交纳“分红”,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他们不但因自己的罪行分别领刑,还并处罚金。
徐闻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自2011年8月初开始至2012年5月初,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宪(已判刑)等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多次对在徐闻县龙塘镇海仔村设点收鱼的老板黄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生意或与他们“分红”。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宪等人在不同地点分别索取黄某人民币共计6000多元,索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多元。在事发后,两人分别退回了自己索要的财物,并向公安机关自首。
徐闻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伙同陈某宪等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