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超艳、王喜龙:
原告湛江市维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第三人陈超艳、王喜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及原告的民事上诉状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湛江市维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湛江市维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及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诉请:1.依法判决撤销(2022)粤0803民初1380号判决书;2.依法改判确认原告与被告吴斌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无效;3.依法改判原告不需履行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4.本案上诉费用全部由被告吴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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