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华春:
原告张思悦、张丽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思悦、张丽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华春已偿还的10000元予以抵扣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华春负担。原告张思悦、张丽婵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900元,被告李华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9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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