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26号
黄承本、广东翔茂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宇、廉江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决被告黄承本、翔茂丰公司和黄宇共同支付原告安装费、材料费等涉案合同总价为29600元及其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应付29600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从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8月3日止为5257.77元);诉讼请求2:判决被告黄承本、翔茂丰公司和黄宇共同负担原告因诉讼维权追收合同价款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注:上述两项项暂共为 39857.77元);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