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东媚: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良与郑东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东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俊良支付货款643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俊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95元(原告吴俊良已预付),由原告吴俊良负担0.56元,被告郑东媚负担1601.39元。原告吴俊良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01.39元,被告郑东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01.3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