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522号
成都千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五号仓建材经营部被告成都千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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