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177号
李焯:
本院受理原告彭留生诉被告李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留生偿还借款本金92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焯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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