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安馨窝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
本院受理原告郑雄与重庆安馨窝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雄与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解除原告郑雄与被告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限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雄返还装修款63844.12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装修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四、驳回原告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66元(原告郑雄已预付),由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1522.33元,原告郑雄负担1015.33元。原告郑雄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22.33元,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22.3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