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811号
李泽琪:
本院受理原告吴双与被告李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李泽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双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和支付利息(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李泽琪负担。吴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75元,李泽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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