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82号
尹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朝华与被告尹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尹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朝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967.78元,由被告尹永强负担。原告黄朝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4967.78元。被告尹永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67.78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