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79号
韦珠福:
本院受理原告邓华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资金占用费用673546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从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共24年月,以673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80825.5元,其他资金占用费以673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