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霞山区星悦艺术培训中心、邱悦
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星悦艺术培训中心、邱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星悦艺术培训中心、邱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宇支付工资40135.93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尚欠工资40135.9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陈宇已预付),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星悦艺术培训中心、邱悦共同负担。原告陈宇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元,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星悦艺术培训中心、邱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